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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陈利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安溪陈利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拟提交2019年6月30日第八届教代会(工代会)第四次会议表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教职成[2010]6号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国务院办公室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121年)》(国办发【2019】24号)和闽教职成〔2010〕27号的相关规定,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修订安溪陈利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建省安溪陈利职业中专学校
                   学校地址:安溪县金谷镇中都村公路上70号

第三条  学校是开展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产教融合,不断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隶属于安溪教育局,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社区入矫教育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学校以职业中专学历教育为主,是一所多层次、多专业、综合性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校训:刚健笃实、辉光日新

第六条  办学理念:立德树人,匠心筑梦,校企协同,服务发展

第七条  办学思路:规模适度,结构优化,质量提升,特色鲜明

        校园文化:以“藤铁精神”加强特色校园文化建设, “铁”元素具备刚强、有力的特点,“藤”元素具备坚韧不拔、不惧困难、永攀高峰的特点,“藤和铁”的结合体现了协同合作的精神。“藤铁精神”体现陈利人的刚强刚毅、坚韧不拔、协同合作,创新创业的精神。

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安溪县人民政府任命,具备法定任职条件、熟悉职业教育规律、敬业创新、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新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校长职责贯彻落实。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党组织,并确保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和参与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教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校长职责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㈠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教,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㈡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㈢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㈣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㈤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重点“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㈥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㈦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㈧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二条  学校副校长由安溪县教育局党组、安溪县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副校长职责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实训处、总务处、保卫处、党建办、团委会、信息化办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按《陈利职校中层干部聘任方案》组织竞聘、考察,校长聘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下文确认。

各部门、处室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安全工作职责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原则上学校每周召开一次校务办公会议,研究学校重大决策。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有校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中层干部。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学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㈠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战斗堡垒作用。

㈡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㈢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㈠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㈡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㈢审议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师德、绩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第十九条  教师处于育人主导地位,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努力营造尊重教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自觉遵守规范从教的有关规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不断提高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做到静心教书,潜心育人,不进行有偿补课。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安全工作职责贯彻落实。特别是体育科任教师、理化生实验教师、专业实训教师、学生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应注重安全教育方面。

第二十一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设岗、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制各种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业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比例,不断优化教师结构。

第二十二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择优聘任。加强教师培训工作,逐步提高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聘请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根据需要对于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采用“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聘用其为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师下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到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师培训工作,鼓励中青年教师尤其是专业技能课教师高一级学历进修,对取相应学历的教师,学校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平等待人,热心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要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实行教职工退休、转岗、待岗制度,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可以转岗,对落聘和其他原因没有岗位的教职工实行待岗。待岗人员统一由学校有关处室管理,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开拓新学科、新领域。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务处和实训处,负责制定教学、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进程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现代学徒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加快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教学标准、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依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和教育部关于组织做好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企合作,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的专业建设和教学进行指导。学校与企共同制定基于工作过程、紧扣岗位标准与职业能力的人才培养,适时根据区域产业和岗位需求的发展变化,调整优化人培方案,继续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打通和拓宽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促进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紧密结合,推动教、学、做的统一,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组织开发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案。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体要求,制(修)订除国家规定或福建省学业水平测试规定以外的其余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目标,优化课程内容,规范教学过程,以教学大纲为尺度检查教学活动和考核学生成绩,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课程大纲和教学内容

第三十五条  探索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合理结合的课程体系。各门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教材,尽量选用全国规划教材和国家教育部推荐教材,采用自编教材必须向教务处申报,主管校长批准,否则不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实施“四师”工程(即培养对学生具有无私奉献的师魂、全面发展的师观、热爱学生的师德、教书育人的师能),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落实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使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第三十七条  强化课程思政。积极构建“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大格局,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三全育人”,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的有机统一。结合学生特点,创新思政课程教学模式。强化专业课教师立德树人意识,结合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专业能力素质要求,梳理每一门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发挥专业课程承载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推动专业课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紧密结合、同向同行。

第三十八条  深化教师、教材、教法改革。着力组建符合项目式、模块化教学需要的教学团队,不断优化教师能力结构。普及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等教学方式,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遵循教学规律,贯彻“做中学,做中教”的原则。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推广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理实一体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推动课堂教学革命。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打造优质课堂。

第三十九条  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有机融合。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新要求,通过“走出去”与“请进来”全面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广泛应用,积极推动教师角色的转变和教育理念、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改革。加快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教学环境,建设能够满足多样化需求的课程资源。组织教师积极参与各种教学技能、信息化教学比赛。

第四十条  改进学习过程管理与评价。严格落实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加大过程考核、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严格考试纪律,健全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学生学习过程监测、评价与反馈机制,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提高学习效率。强化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 强化实践环节。加强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数50%以上。充分利用好校内外各种实训基地,强化学生实习实训,积极推行认知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实习方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可根据专业实际,集中或分阶段安排。统筹推进文化育人、实践育人、活动育人,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严格毕业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进一步细化、明确学生毕业要求。严把毕业出口关,确保学生毕业时完成规定的学时学分和教学环节,结合专业实际组织毕业考试(考核),保证毕业要求的达成度,坚决杜绝“清考”行为。推行“1+x证书”制度,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推进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对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进行登记和存储,计入个人学习账号,尝试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与转换。积极开展各种技能竞赛活动,使技能竞赛成为促进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成为学校创建品牌专业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对学生进行立志、成才、做人的教育,注重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个人良好品德的形成。德育遵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增强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大力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网络、班主任工作、思想政治课、各科教学渗透等。注重各种教育的有机联系,发挥教育的整体效应。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的德育工作管理机制。由政教处主任负责德育工作。每班设置班主任,协调各科任教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学校全体人员都要增强育人意识,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安全工作职责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加强班级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每学期按班级目标管理办法评选文明班级。

    第四十七条  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三项教育”,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注重学生文明行为习惯、良好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养成。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学科,渗透到教学、实习和社会服务各个环节。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德育课教学。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导渠道,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德育课教学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突出育人特色,进一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把传授知识与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确保德育课课时,使用国家规划教材。加强德育课教学研究,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及时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促进德育课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育教学设施。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国爱校,知行统一,立志成才,服务社会。

(二)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学善思,注重实践,培养能力,勇于创新。

(三)自觉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四)自觉增强劳动观念,热爱劳动,崇尚创业,生活节俭,学会感恩。

(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六)自觉坚持体育锻炼,磨炼意志,砥砺品格,强健体魄,挑战自我。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明辨是非,扬荣弃耻,文明上网,远离毒品。

(八)自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热爱生活,珍惜生命,自立自强、学会生存。

第五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同时试实行学分制,学生可申请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时间。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品行、学绩、技能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予以重奖。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学生因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责任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就业管理机构,指导学生就业工作,做好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就业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学校要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六十二条   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推荐学生就业或者在就业中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六十三条  校园管理

1、校园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校园绿化建设及管理、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学生宿舍区管理等。校园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和谐的育人氛围。

2、校园绿化建设及管理:①校园绿化建设应有规划,突出重点,形成风格。校园绿化中要针对不同功能区域合理配置景点,将知识性、趣味性、人文性融为一体,提高校园的文化品位。②学校应配备懂技术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绿化和养护。③总务处应建立学校绿化管理制度和绿化档案。档案包括绿化现状图、规划图、设计效果图、施工图及地块绿化统计表、各类合同等。

3、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任务是环境的清扫保洁,消灭蚊蝇兹生地及保持排水排污系统管道畅通等。①学校各部门应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和学生劳动服务活动的作用。②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和专职清洁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③加强宣传教育,在师生中形成自觉维护整洁、优美环境的文明习惯和良好风气。

4、学生宿舍区的管理。学校要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确保宿舍安全、文明、卫生。①定期进行宿舍区生活设施及水、电维护、检查,保证宿舍各项设施的完好,使用安全。②学生宿舍人均面积要达标,宿舍内应设置必备的生活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六十四条  资产管理

1、公用房的使用管理。①公用房的分配,由后勤部门按学校意见安排。②公共用房和专用房屋,如食堂、电化教室、专用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室内活动室、会议室、仓库、图书室、配电房、专业实训房等,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③集体活动的公共用房,由使用部门制定制度,并负责管理。④教职工集体宿舍由后勤部门管理。入住教职工应遵守学校有关制度,保证宿舍的安全、卫生、文明。

2、公用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修。①应加强对公用房屋的巡视,发现破损或接到用户报修,应及时维修。②整幢房屋的常规维修保养,由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校长室研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水电管理

①、水电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爱护设施、保证安全、注意节约、改善服务。水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熟悉学校的供电、广播、电话、电视、网络线路、给排水管线和消防管线等。

②、水电设施的常规管理。对校内的水电系统要建立档案资料和巡视维修制度,保证用电安全,防止水质污染和管道破裂。

③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完好无损。

④供电设备的检查、维护学校应按供电部门规定,在变电所(配电房)门前设立警示标志,定期检修、保养,避免发生事故。自备发电机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4、物资管理。学校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三类。学校的物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做好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建账、发放、核算及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物资采购工作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①固定资产的购置。学校各部门所需物资由后勤部门统一采购。各部门应在学期末提出下一学期的物资需求计划,经分管校级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后勤部门汇总,报校长审批,后勤部门按审批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采购。②固定资产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分类账、分户账;使用部门建立相应的账卡,并有专(兼)职人员管理;财产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统管固定资产的价格核算。③固定资产的增减和校内调拨,应办理手续。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批准后办理销账手续。

5、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办公用品、清洁卫生用品、劳保用品、劳动工具等。低值易耗品实行计划采购,定额供应。由后勤部门征求使用部门意见后编制计划,经分管后勤校级领导审批后,由后勤部门采购,专人负责领用。物品的采购、验收、入库、管理及材料管理相同。

6、家具、办公、生活用具及一般设备管理。一般设备指桌、椅、凳、橱柜、床、沙发、电扇、体育器械等,实行统一管理,由使用部门或个人负责。学校制定配备标准、管理及赔偿制度,后勤部门负责购置,按标准发放,建立账卡,每年核对一次,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做到账物相符。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教职工调进调出,均应办理领用物品归还手续,遗失、损坏按制度赔偿。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助学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

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制度

1、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2、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规范操作程序,不得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标准,对群众和学生反映没有按时足额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要进行督察落实,及时反馈。

3、建立国家助学金投拆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咨询电话(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教育局:23288702   学校:23366299

4、制定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助学金发放流程。

第六十六条  膳食管理

1、食品安全卫生管理。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卫健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②制订并执行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销售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和环境、个人、餐具的卫生制度,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台账,杜绝食品中毒及食品投毒事故发生。

2、食品营养管理。①膳食部门负责人、管理员应掌握常用主副食品中主要营养成份含量与烹饪制作要求,按周编制食品表,逐步实现营养配餐。②提高饮管人员的营养卫生观念,有条件的要进行系统的营养卫生基础知识培训。

3、食品成本管理。①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按成本内涵加强成本核算,按月公布账目,严格控制盈利率。②建立食品采购、验收、领用制度。③使用智能卡消费的学校,食堂每天对电脑生成数据进行备份,以防电脑故障造成数据丢失。

4、膳食服务管理。①炊管人员对就餐人员一视同仁,不卖变质霉烂食物,不以次充好。②食堂营业时间要考虑就餐者的实际情况,高中低档菜搭配合理;冬天要供应热饭热菜。③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5、库房管理。库房有专人管理,物品入库、验收和领用制度健全,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月盘库一次,防止食物变霉变质,有灭鼠、灭蟑螂设施和措施,备有冷库或冷冻冷藏柜。

6、膳食管理体制。积极探索膳食管理体制改革,由企业沛浪餐饮有限公司承包管理,以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对食堂服务的质量、价格、经营范围和食品卫生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对不执行制度和规定酿成事故者,要追究其责任,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赔偿一切损失。学校要成立由分管后勤的校级领导为主的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立即启动预警系统。

第六十七条  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是组织学校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管理工作。基本任务是:①财务计划管理。及时编制财务预算,按照“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分配和执行预算。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法令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财务收支的具体实施细则,做到用款有计划、收支有标准、管理有定额、分析有资料、监督有要求。③按照会计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对账,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核算准确,按照编送报表。④配合和支持学校开展各项创收活动,对实习、实训基地等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学校收入管理。学校所有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学校应使用印有财政监章的收费票据,不得自印或自行购买不合格的收据。财务部门应制定票据管理制度,建立票据台账,严格票据购入、领用、核销手续,定期公开财务。

3、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所有预算外收入均应进入财政专户。代办性收费要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对已纳入地方行政结算中心的学校,要按结算中心规定,做好工资奖金、医保、公积金、所得税等报表编制上报工作和各项支出票据的核对、结账、支付工作。同时要做好每月经费开支的计划申报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及会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国家会计法和财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所有会计人员均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安溪县学校综治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制定陈利职业中专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七十条  学校领导应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底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院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七十四条  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十六条  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防校园欺凌安全教育;

(十)防性侵安全教育;

(十一)防溺水安全教育;

(十二)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十三)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互救的能力。

第七十七条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级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维护公共安全,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和事故发生后请求救助的基本途径,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危险判断能力和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七十八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节假日、寒暑假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防溺水安全、防校园欺凌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中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国食品卫生宣传周和市“安全教育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十九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学校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八十条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八十一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十二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层层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八十三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八十四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季前学校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总务处、政教处处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八十五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各处室应建立有关工作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列入处室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处室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八十六条  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的新校舍一律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  总务处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凡经县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十八条  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

第八十九条  严禁在校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九十条  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

第九十一条  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九十二条  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校长批准。

 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九十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九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九十五条  加强车辆管理。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应符合安全标准。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天等恶劣天气,应坚决停运。

 第九十六条  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九十七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九十八条  加强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管理。

 第九十九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壹佰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壹佰零一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第壹佰零二条  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立即报告校长,并由学校办公室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在1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第壹佰零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序,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壹佰零四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壹佰零五条  按照上级规定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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